政策法規(gu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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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調整廣東省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通知

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,順德區(qū)人民政府,省直各單位:
       為進一步簡政放權,擴大采購自主權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的規(guī)定,經省人民政府同意,現(xiàn)將調整我省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       一、《廣東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》以外的貨物、服務和工程項目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提高至100萬元。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的,不納入政府采購管理范疇。各地級以上市可結合實際,對本地區(qū)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進行適當調整并報省財政廳備案。
       二、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廣東省財政廳《關于印發(fā)〈廣東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〉的通知》(粵財采購〔2016〕7號)有關規(guī)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為準。




 

廣東省財政廳
2017年8月1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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